html模版平臺該如何應對上海P2P法律意見書的最高要求
摘要: 而對於上海的存量P2P,相比廣州、廈門,除瞭需要備案登記的法律意見書,還需要增加一份對P2P合規經營情況的法律意見(兩者可以合並出具),意味著律商標查詢台灣師還需要對原有不規范經營行為是否整改到位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原標題:上海P2P法律意見書要求最高,平臺如何應對?)

中金社 2017年6月7日消息,6月1日,上海市金融辦公佈瞭《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相對於此前廈門、廣東兩地的監管規定,上海征求意見稿存在諸多亮點,如明確規定股東不得代持,“資金存管本地化”、調整業務范圍需申請備案信息變更登記等。

除此之外,上海也是最重視“法律意見書”的地區,根據征求意見稿,平臺不隻需要一份備案法律意見書,還需要每年度的業務合規法律評估報告,若涉及到征求意見稿規定的重大事項變更,還需要律所出具相應的法律意見書。借助專業律師的法律意見,能有效地幫助監管層做出判斷。

征求意見稿發佈後,不少上海P2P向本團隊咨詢,在正式辦法出臺前平臺應重點做哪些準備?本文分別從P2P備案前、備案後展業前以及展業後三大階段說明上海P2P應關註的重難點問題,並說明“法律意見書”在平臺順利備案、展業過程中發揮的重要角色。

階段一:大陸商標申請備案前,準備申請材料,存量平臺需積極整改

本階段平臺需參照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準備備案申請材料,其中律師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法律意見書是平臺順利通過備案的關鍵材料。

根據征求意見稿,對於新設立的P2P,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將對P2P提交的備案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其工商登記信息、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基中國商標申請本運營設施、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業務模式合法合規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在此階段新設立的P2P應註意提交材料的真實性,以及擬開展的業務符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網貸暫行辦法”)要求。

而對於上海的存量P2P,相比廣州、廈門,除瞭需要備案登記的法律意見書,還需要增加一份對P2P合規經營情況的法律意見(兩者可以合並出具),意味著律師還需要對原有不規范經營行為是否整改到位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存量P2P想要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法律意見書,必然要先順利完成整改。筆者在此提示存量P2P,要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法律意見書應關註以下兩大重點內容:

1、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全面?實踐中,一些平臺存在高管履歷造假,隱瞞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系的做法。若材料不真實不全面,隻能增加律師工作量,並且加大備案的時間成本,於平臺無益。

平臺應當向律師披露實際控制人,尤其應當主動說明平臺的實際控制人與平臺的合作機構是否具有關聯關系。如此,律師也可判斷出是否具有違規風險,盡早提出整改建議,以助平臺順利完成整改,並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法律意見書。

2、業務模式是否合規?實際上大部分存量P2P存在不同程度的違規行為,網貸暫行辦法明確禁止的行為比較好判斷,比如涉及直接自融、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承諾保本保息、開展打包資產債權轉讓模式的集合標、資金池模式的活期理財業務等,但對於一些業務模糊地帶並非輕易可以下結論,比如變相自融、變相擔保。關於資產端對接金交所、對接小貸公司、對接擔保公司等模式在上海是否合規的問題,筆者認為該模式既然已在北京、廣東、深圳的整改要求中均被明確並禁止,不排除上海出臺類似規定。

筆者認為在上海網貸整改要求正式下發前,平臺可以參考其他地區整改要求提前做準備,根據近期北京、廣州、杭州、深圳已下發的整改意見,要求大同小異,需要整改的問題主要有公司真實情況與披露不一致、應盡未盡義務、違反十三項禁令、違反風險管理要求、違反科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范、出借人與借款人審核與保護不合規、信息披露不充分不真實等。

筆者建議平臺應當向律師說明真實的業務模式,對一些模糊地帶可以由律師發表意見並與監管機構提前進行溝通,以盡早明確業務是否合規,做好應對方案。

除此之外備案材料中還要求提交上海市公安機關網絡安全部門美國商標申請出具的“信息系統安全審核回執”,平臺應提早準備。

階段二:備案後、展業前,需重點關註存管和辦理ICP證的正式規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在此階段平臺應接入網絡金融征信系統(備案登記後3個月)、申請ICP證(備案登記後6個月)以及接入銀行存管(備案登記後6個月)。由於征求意見稿規定“資金存管本地化”以及股東不得代持,對平臺接入外地銀行存管以及外資通過代持方式申請ICP證造成瞭較大影響。

“資金存管本地化”引起瞭較大爭議,鑒於此前北京也有“資金存管本地化”的規定,因此該規定落地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不過,距離征求意見截止日6月30日還有一段時間,大傢可積極向上海市金融辦官方渠道(shxu@jrb.shanghai.gov.cn)提出意見。

建議此前已接入在上海無分支機構的外地銀行的存管系統的,等待正式文件出臺後再做選擇;對於尚未實施存管的平臺,尤其是正在與上海無分支機構的外地銀行洽談存管合作的平臺一方面需暫緩談判工作,另一方面可以積極尋求本地銀行進行存管合作,並且持續關註政策動態,適時選擇符合要求的銀行進行存管。

鑒於正式辦法還未落地,平臺需重點關註新規,並根據實際情況暫緩存管進度、考慮調整股權結構。

階段三:展業後,應持續性合規地開展業務

平臺具備開展業務的資格和能力後,應持續性合規地開展業務。上海要求平臺每年度都要報送律所出具的關於公司業務合規情況的評估報告,以及平臺調整業務范圍要申請變更登記(新業務的合規情況由年度評估報告進行把關),實際上是要求企業持續性合規地開展業務。此舉有利於避免一些平臺通過整改、備案後,以為風頭已過,監管放松,就肆無忌憚地踩商標註冊香港監管紅線,行違規之事。同時,平臺涉及到“變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分立、合並、重組,或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還應提交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此舉在於防范平臺悄無聲息地更換高管、股東等,以致無法確認某些責任主體的情況。

相比於廈門、廣東,上海征求意見稿為網貸機構設置瞭更高的門檻,完成備案登記並順利開展業務著實不易。除瞭合規的重難點問題,平臺在各階段還面臨著較高的合規成本,如接入銀行存管、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相關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以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測評報告等均需花費較高的費用。因此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合規難度以及合規成本,慎重選擇去留。

實力較強並希望繼續從事網貸行業的企業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及早著手備案登記,積極洽談銀行存管,對於存量P2P應提前委托第三方機構,提高整改效率,順利完成備案。

對於那些希望通過業務轉型來繞開網貸暫行辦法規制的平臺,自認為不屬於P2P,無須按照網貸監管辦法的要求辦理備案登記,事實上,很可能是形式不同,但本質仍屬於P2P。建議一些開展業務性質不明的平臺,應盡早與監管部門溝通,確認平臺是否屬於P2P,而不是“自認為”。若未按照規定申請備案,但實際上屬於網貸機構的,根據實際情況可能被依法取締(征求意見稿第40條)。即使不屬於P2P,但也不意味合規,仍需根據開展業務類型獲得相關資質和許可。

對於某些想利用備案“占坑”但不準備實際開展業務的“殼”公司而言,筆者提示,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取得備案登記後6個月內未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或停止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連續滿6個月的”,將被註銷備案登記。

備案前要合規,展業後要持續性合規,監管之眼容不得半點“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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